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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科研诚信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07月01日  点击:[]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院〔2020〕110 号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科研诚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已经 2020 年 27 次校 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0 年 10 月 9 日 

淮阴工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 2018 23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 的通知》(国发〔 2018 25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 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江苏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 干政策》(苏发〔 2018 18 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 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 2018 9 号)及江苏省委办 公厅省政 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苏 办〔 2019 39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科研 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规范学术行为, 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科研项目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 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二)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的申报与 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三)人才引进、人事职称、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
(四)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 及以 淮阴工学院 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我校 兼聘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我校进修学习人员等。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保护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 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科研项目管理、科 研经费管理及科研奖励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六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 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 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 录与惩戒等。
第七条 淮阴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全面负责全校科 研诚信管理工作。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承担本单 位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 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八条 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事职 称评审评定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九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推进科研诚信建设, 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 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 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 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主体责任。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 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 现,随时调查处理。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 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 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 在入学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 点把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作为学习培训的必要内容,以 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 头性问题的人员,各二级单位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 育。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 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 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学 校各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 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四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 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 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 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认定处理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 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买卖论文、由 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 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 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 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 献,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 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故意多报、错报等行为。
(六)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七)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 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 论文后再次发表、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 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故意重复发表的行为;
(八)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九)在年底申报科研奖励时,用人才引进后一年内追 加奖励的成果再次申报年终科研奖励;
(十)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 机构指定的规则,属于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科研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 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 作机制。建立 淮阴工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记录 科研失信行为,提供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并认定科研失信行 为,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记入 淮阴工 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 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 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 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称评定、 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执行期限不得 少于 24 个月。
2. 情节严重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由学校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降低岗位等级、调离教师岗位或撤职、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取消其在评奖评优、 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执 行期限不得少于 36 个月。构成违纪的,涉嫌违法的移送司 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 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 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 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 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 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 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 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实施。学校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 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