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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0月27日  点击:[]

为加强专利管理工作,保护我校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部门在编教职工、聘用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进修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淮阴工学院为第一单位申报的专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四条 科技产业处作为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全校专利工作规划,代表学校处理专利有关事务。

第二章 专利权归属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获批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

1. 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 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在职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 主要利用学校提供的经费、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或保密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七条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约定或相关法规确定。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八条 发明人填写《淮阴工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经所在部门审查确认后,交由科技产业处审批。该审批表是学校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必要材料之一。

第九条 科技产业处审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可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也可自行申报或通过学校的电子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报专利,否则学校将追究发明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专利转化

第十条 发明人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推广已授权专利,落实专利实施单位,并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学校批准,专利发明人也可自行对专利进行应用和实施。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若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技术实施,需填写《淮阴工学院专利转让(实施许可)审批表》(见附件2),经审批后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十二条 发明人或所在部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实施相关专利,违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专利转化收益在扣除学校发放的奖励及专利申请由学校直接投入的费用后按发明人80%、所在部门10%、学校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获得的专利转化收益,原则上用于资助教职工发明专利的申请。

第五章 专利资助

第十五条 每一项进入实审阶段的职务国内发明专利,给予第一发明人1070元资助;授权后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按照《淮阴工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淮工院〔2014〕64号)文件资助标准执行;每一项进入实审阶段的职务国际发明专利,发明人可凭票据在上述资助范围内报销,对于授权的国际专利按照《淮阴工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淮工院〔2014〕64号)文件资助标准执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后,给予第一发明人535元资助。发明人原则上要保证其所授权的发明专利在3年内具有有效性,此期间所产生的专利维持费(费用减缓后)凭票据报销。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淮阴工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需附上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申请费用或年费发票)报所在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学校科技产业处审核。各部门、单位凭科技产业处出具的领款单,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资助费用发放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每年集中执行,每年年底申报,申报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申报的专利。

第十八条 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构成侵权的,学校将追回此前给予的资助和奖励。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专利证书上的申请日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1.淮阴工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

2. 淮阴工学院专利转让(实施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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